一、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毕业生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并列入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或员工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亦有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应在协议书上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并列入就业计划及按时派遣,就业协议书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和义务,内容更加详细。
(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可以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包括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必须约定,明确写到合同条款中。
(三)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及对于双方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过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主管就业部门的同意和认证,以上四方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是基于双方同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调整。
三、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协议书乙方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
(2)协议书甲方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如果甲方无用人自主权,须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加盖公章)。因为有些单位(民营、私营、三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等)、有些地区只有经过当地毕业生就业部门的审核或备案,毕业生报到时才能在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3)学校只是见证方,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加盖天津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专用章。
(4)备注,甲乙双方关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福利待遇及其它事宜有特殊约定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5)此协议为双方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毕业生)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书即为生效。学校方只是见证方,以此协议上报就业方案。
(6)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毕业生违约时,必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主管毕业生的老师签署意见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
(7)就业协议书编号唯一。协议书丢失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毕业生辅导员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后方可重新领取协议书。如果一名毕业生在未办解约手续而签订了两份就业协议书,以第一份为准。
(8)已经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定向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9)准备考研、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必须在协议书中说明情况,若毕业生没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应按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