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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基层就业篇

发布时间:2016-12-13浏览量:19554

前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国家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并推出了许多优惠措施和有效途径。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及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   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   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   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3.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4.   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5.   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   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   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3.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4.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六、2009年普通高校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服义务兵政策简介

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各种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金额,最多不超过6000元。(既本科毕业生补偿学费最多不超过24000元)。

七、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政策简介

招考对象:坐落在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2009届毕业生(含2008年毕业后未就业的人员)。

招考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团队精神,愿意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工资待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进行1至2年的锻炼,由市就业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际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并按照所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的,原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简介

为增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促进就业,按照“企业出资、政府补贴、部门联运、社会支持”的原则,市劳动部门统筹认定了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政府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

 

 

九、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措施

1.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放宽学籍管理,2年内保留学籍。

2.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

3.组织开展创业实训。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5.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小额担保贷款初次贷款额度可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8.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

9. 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创业贷款申办流程

1. 经创业培训合格,领取《SIYB培训合格证》;

2.自行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填写担保人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携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见备注)到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录入,并加盖公章;

5.网上录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

6.携带相关资料和担保人同去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7.经担保中心担核保,贷款申请接到银行通知后到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提款事宜。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大学毕业证及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两份;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SYB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房产为单位的需盖公章、私人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等。

 

十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2003年开始,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并在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2009年西部计划按照11个专项行动进行招募:

1.支教专项行动;

2.支医专项行动;

3.支农专项行动;

4.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

5.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行动;

6.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

7.基层检察院专项行动;

8. 基层法律援助专项行动;

9.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

10.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

11.灾后重建志愿服务行动。

主题口号: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西部计划网站:

十二、“三支一扶”计划

根据《天津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2009年全市共招募210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等12个涉农区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从2009年9月1日起,在“三支一扶”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高校上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免收服务费。

优惠政策:

一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且有职位空缺的,可直接录用,不再执行见习期。服务期满时为本科学历的,录用后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服务期满时为专科学历的,录用1年后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是涉农区县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每年要拿出三分之一左右的职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困难家庭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和体检费。

三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内参加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的,可按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笔试成绩加5分。

四是“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关于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是“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1年内,可作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的选聘对象,也可参加1次选调生统一招考。

六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

十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是由中组部牵头,选聘数量为10万名,从2008年开始选聘5年,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聘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2009年,全市共选聘400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本市11个有农业的区县所属村任职。其中,汉沽区10名、大港区15名、东丽区20名、西青区25名、津南区25名、北辰区25名、武清区70名、宝坻区70名、蓟县70名、静海县40名、宁河县30名。

选聘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坐落在天津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天津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也可选聘。参加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待遇和保障政策:

一是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和地方财政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二是到村任职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其在高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偿其助学贷款本息的50%。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2500元。三是在村任职2年以上,经乡镇党委推荐,可参加一次选调生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是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市级机关和市内六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农村区县在公务员招考计划中,要拿出1/3左右的招考职位,专门用于招考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五是在村任职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可由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直接录用。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拿出2/3左右的空缺职位,专门吸纳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六是合同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合同期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区县党委组织部推荐,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推荐免试入学。七是被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在村工作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四、“选调生”政策介绍

天津市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活动简称“选调生”。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2到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基层领导岗位。2009年我市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计划选调283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选调对象: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本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担任主要职务)或三好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观念强,能够经受艰苦环境的磨练,具有吃苦奉献精神;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5.符合选调单位提出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

6.本人自愿报名,高校党组织同意推荐;

7.通过选调生考试、考察;

8.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9.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0年12月4日以前出生)、大学学历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4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4日以后出生);

10.坐落在本市高校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中的非津生源报考的,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其他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