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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3-12浏览量:3937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2.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a)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

(b)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

(2)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4)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摘自《国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